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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2020-06-0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李征光)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李某(女)欠秦某货款77000元,李某因病去世,秦某起诉要求李某的丈夫及子女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秦某经营化肥生意。李某曾在自家开设小卖部,销售有化肥,经常从秦某的化肥销售点赊购化肥销售。2017年7月4日,经核算,李某还欠秦某化肥款77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出具欠条不久,李某于2017年9月份因病去世。此时李某的丈夫在监狱服刑。之后李某丈夫出狱,原告秦某多次去李某家追要该笔欠款,李某丈夫拒不偿还,秦某无奈将李某丈夫及子女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原告秦某发生合同关系的李某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秦某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中,李某欠原告秦某化肥款77000元,有秦某提供的欠条为凭,且被告未否认李某欠款的事实,故对李某欠秦某77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合法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无问题。现因原告秦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生前留有遗产,故秦某请求由李某的继承人偿还该笔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秦某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秦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没有支持,就是因为其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生前留有遗产。在这里也提醒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应注意保留证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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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新蔡县 人民法院 继承人 责编:李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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