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李征光)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李某(女)欠秦某货款77000元,李某因病去世,秦某起诉要求李某的丈夫及子女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秦某经营化肥生意。李某曾在自家开设小卖部,销售有化肥,经常从秦某的化肥销售点赊购化肥销售。2017年7月4日,经核算,李某还欠秦某化肥款77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出具欠条不久,李某于2017年9月份因病去世。此时李某的丈夫在监狱服刑。之后李某丈夫出狱,原告秦某多次去李某家追要该笔欠款,李某丈夫拒不偿还,秦某无奈将李某丈夫及子女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原告秦某发生合同关系的李某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秦某将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本案中,李某欠原告秦某化肥款77000元,有秦某提供的欠条为凭,且被告未否认李某欠款的事实,故对李某欠秦某77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合法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并无问题。现因原告秦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生前留有遗产,故秦某请求由李某的继承人偿还该笔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原告秦某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债权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秦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没有支持,就是因为其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生前留有遗产。在这里也提醒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应注意保留证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才能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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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一望无际的荷花,在新蔡县河坞乡戚楼村产业园干活,每天既能挣到100元工钱,又能欣赏美景,真的很好!”6月8日,在戚楼村莲藕产业园务工的脱困户戚小祥一脸高兴地说道。
2020年以来,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把电商发展作为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周密部署、加快实施、快速发展,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强大的动力。
为坚持精准方略和问题导向,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全面补齐短板漏项,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新蔡县月亮湾街道扎实开展脱贫攻坚“查弱项、补短板、促提升”专项行动。
6月10日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驻村第一书记韩炜琳刚走进脱贫模范户王傲成家的门就被迎接上来王傲成的妻子袁小红紧紧掿住双手连声喊“闺女”并讲说家庭收入。
6月8日晚,正在禁烧执勤点值守的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村支部书记王正春,分别接到从外地务工回到本村的郑庄村民董春雷、王竹元村民王杰的电话,他们表示要给村委各个禁烧执勤点禁烧工作人员捐赠所需物品,请村委转交各个卡点。
“三夏”秸秆禁烧战打响以来,新蔡县棠村镇耿集村“两委”一班人压力困难面前不气馁,认真对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变压力为动力,多措并举,严密布控,守牢禁烧防线,打好“三夏”秸秆禁烧硬仗。
提起新蔡县棠村镇张新寨驻村工作队,张新寨群众没有不竖起大拇指的,常常把他们挂在嘴边。2018年12月份村里由县自然资源局选派驻村第一书记陈辉、县住建局继续留任驻村队员夏晓红、柏俊峰新组合了张新寨驻村帮扶工作队。谁也没有想到驻村工作队的成员一个个看似文质彬彬,做起事来却是有板有眼、雷厉风行。驻村工作队为村委带来了党的新理念新思想,而且还为村里理清了发展思路,制定了发展规划,积极争取技术、项目、资金,使脱贫致富奔小康发展有了方向、有了动力。
为巩固脱贫成果,提升脱贫质效,近日,新蔡县南湖街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脱贫攻坚摸底排查工作,确保问题清零,不留死角。
天气炎热,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又将进入多发期,对此,新蔡县南湖街道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专项治理活动。
6月9日,新蔡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员会召开,会议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的精神,全面动员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县政府副县级干部、县安委会副主任鞠守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县政府主任科员李全洲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