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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眼科广告涉嫌歧视语言和虚假宣传 网友要求公开道歉

2019-07-0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近日,驻马店多名网友向映象网“大象帮办”新闻热线180 0371 9699反映,驻马店眼科医院发布的广告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还对戴眼镜这类人群有歧视性语言,要求公开道歉,并对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网友投诉:驻马店眼科医院广告不仅含歧视语言还虚假宣传

6月26日,驻马店眼科医院微信平台中发布了标题为“摘镜有多爽?从此四眼是路人!”的广告,介绍了全飞秒近视手术的内容。6月28日,驻马店另外两家媒体的微信公众号也分别在第一条和第四条,以“商业推广”的形式,推送了该文章。此文一出,引起多名网友强烈不满。

“看见这个广告标题就来气”,投诉人刘峰(化名)告诉记者,因自己也是近视眼,平常戴眼镜,一直有朋友嘲笑自己是“四眼”,所以对于“四眼”这个称呼很是愤怒。另一名投诉人李霞(化名)称,看到驻马店眼科医院的广告能治疗近视,本打算按照医院宣传的内容去做个手术,当看到“摘镜有多爽?从此四眼是路人!”这个标题时,心里很不是滋味,认为本来就是一个治疗眼睛的专业机构,驻马店眼科医院还歧视、嘲笑我们这些戴眼镜人员,瞬间放弃了选择这家医院进行治疗的念头。她还称,“驻马店眼科医院发布这个广告时考虑过戴眼镜人的感受吗?明显是对戴眼镜人群的不尊重和歧视,必须公开道歉,监管单位对其处罚。”

此外,该医院的广告中,医生的介绍引用“首批获得卫生部眼科准分子激光上岗证的专家”“个人手术量超万例”,在医院的专家介绍栏中,使用了顶级用语内容:对院长常学斌的介绍是“豫南最早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等10多项新技术的带头人”,对副主任医师常学静的介绍是“豫南最早开展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和激光的专家”。

对于此内容投诉人王成(化名)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首批”二字和“超万例”、“豫南最早”、“带头人”如何证明?他觉得这存在虚假宣传,主管单位应当履行职责进行查处。

记者调查:驻马店眼科医院多处医疗广告涉嫌违法

映象网记者和投诉人来到驻马店眼科医院,投诉人指着悬挂在驻马店眼科医院门口对外宣传的广告牌说,这个广告中明确载明“全飞秒治近视”,同时医院眼科手术直播封面图、“眼科医院爱眼小助手”微信朋友圈都含有“全飞秒 治近视,就选驻马店眼科医院,无瓣、微创一生无忧”等广告内容明显违法。

记者查询到《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根据2019年4月份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禁用“近视治愈”等宣传用语。专家指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国家卫健委要求,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6月15日该医院全飞秒手术网络直播视频中,网络点击率为23928。在直播的开头插播的宣传片中,有多名“患者”推荐证明自己做了全飞秒手术以后,视力恢复到正常水平。 违反了《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四项:“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器械做推荐证明”的规定。

医院回应: 违法广告有钱就能播  消费者投诉也无门

7月3号,映象网记者来到驻马店眼科医院了解情况。一名值班人员称“四眼”是普遍上对近视患者的叫法,她并不认为有贬义和歧视的意思。医院负责和记者对接的李晓宏女士称,广告内容是厂家给的资料,如果感觉不妥,可以将所发布的文章进行删除处理。对于文章中描述的“手术超万例”,李晓宏称所指的是综合手术量,具体数量无法统计;关于“获得首批证书”一事,她表示的确是首批颁发的,记者多次提出要看一下取得证书的具体时间和对于医院内专家栏中的“豫南最早”、“带头人”这些问题是否能提供有效证明,李晓宏称无法提供。

映象网记者问起医院发布的这些医疗广告是否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李晓宏肯定表示都是审查过的有审查证明,但依旧提供不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李晓宏还称“我们这不叫广告,我们只是让大众知道一下这个事情,是在进行宣教”,她还坦言称“你去网络上看看,包括央视的广告,哪个能符合广告法?”同时告诉记者权威眼科专家都说了“莎普爱思”并不能治疗白内障,但央视就给播了,还是在黄金时间洗脑式的播!“不符合广告法的话,还能在央视天天播是为什么?有钱就能上央视,有钱就能播!那么消费者投诉有门吗?投诉有用吗?没用!”对于她的这种说法记者表示并不认同。

律师释法:医疗广告应当先取得审查证明 违规发布将被罚

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伟告诉记者,商家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活动,都属于广告,都要必须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尤其是发布医疗广告需提前到监管单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驻马店眼科医院使用“摘镜有多爽?从此四眼是路人!”广告标题宣传,明显就是对戴眼睛人群的贬低和嘲笑,我们习惯一般指戴眼镜的人,称作“四眼”,实际就是一种贬低、驻马店眼科医院的广告内容中明显含有这种“歧视性”的语言,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还侮辱了戴眼镜人群的自尊,投诉人要求该医院对戴眼镜人群公开道歉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医院使用“首批”二字和“超万例”、“豫南最早”、“带头人”实际是“使用顶级用语”。播放有多名“患者”推荐证明自己做了全飞秒手术以后,视力恢复到正常水平,属于“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也是违规的。

李青伟律师同时表示,《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反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截至发稿前,该医院仅是对直播内容关闭处理和部分媒体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此外驻马店眼科医院于7月4日在媒体发布的新一期直播宣传中删除了,首批获得卫生部眼科准分子激光上岗证的专家和个人手术量超万例的宣传。

(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传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帮办”电话180 0371 9699)

文章关键词:驻马店 眼科医院 眼科广告 治近视 虚假宣传 责编:李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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