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通讯员 熊博文)近日,因案外人李某乙阻碍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乙拘留十五日,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力的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到期后,付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付某某诉至法院,审理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1日上午7时,驿城区法院执行干警接到了申请人付某某的电话,获知被执行人李某甲的线索,执行干警迅速出动前往驻马店市刘阁社区,将正要出门的李某甲堵在家中,执行干警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来意,被执行人李某甲仍然以自己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执行干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某甲名下的现代牌轿车一辆,并准备将其拘传到法院。
被执行人妻子李某乙听到要把李某甲带到法院情绪非常激动,不仅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还以言语挑衅、辱骂执行人员,甚至还拉开警车车门,抢夺司机方向盘坚决不下车,不仅阻碍执行干警拘传被执行人和扣押车辆,还不断叫嚣:“我就不信你们能把我怎么着。”以此阻碍执行干警执行公务,执行干警在对其多次警告无效后依法将其带回法院。
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李某甲拘传到法院后,对其释法明理,讲解了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李某甲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场向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偿还了借款。面对即将到来的罚款、拘留,被执行人的妻子李某乙此时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并当场向执行干警道歉,但李某乙的恶劣行为必将受到惩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妻子李某乙严重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驿城区人民法院于6月21日决定对案外人李某乙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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