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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法院:开发商拒绝交房为哪般 法院判决限期交房

2018-05-23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实习生 雷倩 通讯员 李晓庆 王菁菁)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都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会对买方与卖方的相关信息、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房屋价款、结构、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当出现纠纷时,这一纸合同就成了对双方最有效的评判依据。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古吕法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开发商无理由拒绝交付房屋,一审判决开发商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限期交付于买房者手中。

2017年9月1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新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新蔡县新正路与新华街交汇处某小区的房屋。被告已将上述房屋建成,并于2017年3月6日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但被告不按协议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法人邓某协商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交付合同中约定的房屋。

新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商品房购房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全部交付购房款,被告新蔡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约定位置的商品房,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交付商品房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商品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映象网驻马店频道新闻热线:0396--3599908,传稿邮箱yxwzmdp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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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新蔡 法院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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