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王九洲 张文旗)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某,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某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某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前一直跟着被告生活,被告给予父亲更多的照顾,抚恤金应当给被告。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慰问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带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应当予以分配。该笔费用不是给予死者,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应当按照共有物分割处理,是对张某某的近亲属,也就是给作为本案原、被告的兄妹五人共同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老伴张李氏先于张某某去世,故张某某的五个子女对该死亡抚恤金享有平等权益,均享有要求分割的权利。但考虑到张某某生前一直跟着张某共同生活,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进行了更多的照顾,且张某某的医疗费报销和离退休待遇的手续也均是张某一人忙前忙后办理,因此张某于情于法均应适当多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四原告各分得抚恤金的15%,张某分得40%。因为该抚恤金已由张某实际控制,故张某应承担向张甲等四原告返还相应抚恤金的义务。
同理,对于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元,张某也理应得到适当更多的照顾。对于四原告主张分割的张某某出资建造的四间房屋,因原告自认该房屋系张某某为张某建造的,且张某持有该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张某某对张某的赠与,不应再作为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向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分割的抚恤金74221.64元(每人18555.41元);2、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16000元(每人4000元);3、驳回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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