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冯占华 通讯员 李军)3月1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微信群聊,利用网络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原告周某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至107国道时,与被告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和被告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周某将两被告与某保险公司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为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案件承办法官刘金良的协调下,双方同意采用建立微信群聊方式进行调解。3月16日,原被告通过微信群聊,在刘金良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方进行了陈述、举证、质证,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成功调结。
在疫情防控重要时期,西平县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全面开展线上调解等一系列工作,保障当事人足不出户,轻松解决纠纷,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切实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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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难,八方支援。6月9日下午,确山县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场爱心捐款活动。
2020年6月10日上午,身在广东的被执行人张某将3万余元抚养费及诉讼费汇入汝南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至此,拖欠7年之久的一起抚养费纠纷在执行法官通过“微信”做工作,“线上”布查控,“隔空”圆满执结。
6月9日夜晚,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利用业余时间到汝南泰隆村镇银行,应邀参加该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会”。
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强化源头预防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6月10日上午,西平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门前开展了“反电信诈骗”主题宣传活动。
近日,一案件当事人石某某接到通知前往新蔡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在领钱过程中,石某某突然出现手捂胸口、站立不稳、吐字不清、意识模糊的情形,被当时为其办理业务的干警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通知法警大队。
6月9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召开“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党课辅导报告会,党组书记、院长高健以《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不断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新发展》为题,为全体干警讲授专题党课,推动法院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6月8日一早,5位农民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绣有“敬业正直 执法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快速办案的感激之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金融机构有一笔担保贷款,于2014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5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因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知道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不能办理房贷业务,原告即找被告处理消除不良记录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予办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债务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邀第三人加入债务,由于其行为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新蔡县人民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某,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某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某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