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杨靖)“请问是刘某吗?我是新蔡法院的审判员,你现在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我进行最后一次调试,八点半我们正式开始庭审”。3月9日上午,民一庭审判法官肖艳华正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着紧张而有序的沟通工作,为微信开庭做足准备。随着线上庭审工作的推进,利用“微法院”开庭已经成为新蔡法院各审判法官的工作常态。
2019年10月3日,受害人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新蔡县人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后方由东向西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11月4日,新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所有人系被告郑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抢险和商业三者险。2020年2月13日,原告刘某等七人将被告周某、郑某、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刘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59110.34元。
在接手案件后,肖艳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一步步教会原、被告使用“移动微法院”平台。由于本次案件涉及抢救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等多项赔偿项目,证据繁杂,肖艳华已于庭前主持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为“微法院”庭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经过多方努力,这才有了3月9日上午的一次“微法院”庭审。
庭审结束后,肖艳华继续对原、被告进行庭后调解工作,在得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于3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平安财险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等七人因刘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27777.52元。目前,该份判决已通过“微法院”送达各方当事人,原、被告均签字确认。
疫情防控期间,新蔡法院积极举措推进线上开庭工作,号召各审判法官利用网络智能手段在线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在家就能打官司”的司法服务,在有效预防当事人往来感染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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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一早,5位农民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绣有“敬业正直 执法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快速办案的感激之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金融机构有一笔担保贷款,于2014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5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因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知道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不能办理房贷业务,原告即找被告处理消除不良记录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予办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债务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邀第三人加入债务,由于其行为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新蔡县人民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某,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某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某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月11日购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新蔡县某小区5号楼2单元4层东户商品房一套,面积为96.2平方米,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8年2月12日缴纳水电入户费及小区物业费,于2020年3月份其准备装修使用时发现所购买房屋已经被他人装修并入住。房地产公司不但没有向原告准确及时交付房屋,也未按合同约定向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及办理产权证手续,且已入住的他人拒绝协商解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入住人搬离房屋。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马某将身份证借给被告杨某办理消费贷款,逾期未还,马某自己偿还了剩余贷款12900元。现马某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12900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涧头法庭审结一起母亲状告女儿腾房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因多次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周某负责管理和使用,被告常某从上述房屋内搬出;原告周某支付被告常某房屋分割款125000元。判决后,涧头法庭联合执行二庭发挥各自优势,无缝对接,顺利将执行款及诉争房屋进行了交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月是全民禁毒宣传月,为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进一步警示毒品危害,新蔡法院组织10余名干警志愿者参观县禁毒警示教育基地,为干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禁毒教育课。
为迎接“6.5世界环境日”的到来,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新蔡县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开展“6.5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李某(女)欠秦某货款77000元,李某因病去世,秦某起诉要求李某的丈夫及子女承担还款责任,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