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吴国华 通讯员 张继光)3月3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强与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冯原一行来到老君庙法庭,对该庭干警在疫情期间的工作、生活等情况进行了督导调研。
姚院长详细询问了该庭疫情防控措施、网上办公办案情况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同时指出,要在工作期间抓好疫情防控,保护好法庭干警自身安全;要切实采取措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办理案件,既要保障好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要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要在近期案件较少的情况下,抓好对业务知识和网上办案软件的学习,提高特殊时期的应对能力;要把人民法庭的案件办理与辖区党委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相结合,为辖区的疫情防控和经济复兴贡献应有的力量。
姚强一行的到来,极大的鼓舞了老君庙法庭干警的士气,大家纷纷表示,感谢院党组和姚院长的关心爱护,大家有信心、有决心在特殊时期确保法庭安全和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群众、保障辖区发展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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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夜晚,汝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利用业余时间到汝南泰隆村镇银行,应邀参加该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会”。
为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强化源头预防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谐稳定,6月10日上午,西平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门前开展了“反电信诈骗”主题宣传活动。
近日,一案件当事人石某某接到通知前往新蔡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在领钱过程中,石某某突然出现手捂胸口、站立不稳、吐字不清、意识模糊的情形,被当时为其办理业务的干警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通知法警大队。
6月9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召开“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党课辅导报告会,党组书记、院长高健以《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不断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新发展》为题,为全体干警讲授专题党课,推动法院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6月8日一早,5位农民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送来一面绣有“敬业正直 执法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快速办案的感激之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金融机构有一笔担保贷款,于2014年7月29日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5月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原告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告因购买房产到银行办理房贷业务时,知道本人身份信息被纳入失信人员,不能办理房贷业务,原告即找被告处理消除不良记录的相关事宜,但被告未予办理。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债务人为免除自己的责任,邀第三人加入债务,由于其行为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新蔡县人民法院仍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某与其妻张李氏育有五个子女,即本案原告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女)和被告张某,夫妻俩先后去世。由于张某和父亲张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死亡后,张某实际领取了张某某的抚恤金123702.78元,后张甲兄妹五人因围绕张某某抚恤金等财物的分割产生争议,张甲、张乙、张丙、张丁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张甲等四人请求:1、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应得的抚恤金98962.22元;2、原、被告依法分割其父张某某留下的其他遗产(房屋和银行存款25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本案不属于继承纠纷,抚恤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分割,且父亲生
原告诉称,其于2013年1月11日购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新蔡县某小区5号楼2单元4层东户商品房一套,面积为96.2平方米,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8年2月12日缴纳水电入户费及小区物业费,于2020年3月份其准备装修使用时发现所购买房屋已经被他人装修并入住。房地产公司不但没有向原告准确及时交付房屋,也未按合同约定向房管部门备案登记及办理产权证手续,且已入住的他人拒绝协商解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入住人搬离房屋。
近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马某将身份证借给被告杨某办理消费贷款,逾期未还,马某自己偿还了剩余贷款12900元。现马某起诉要求杨某偿还欠款12900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