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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法院为212位农民追回110余万元卖粮款

2019-01-0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杨晓 实习生 雷倩 通讯员 王昆鹏)“感谢你们帮俺这200多农户讨回了拖欠两年多的小麦款……”2019年1月7日,刚上班,王某、冯某、李某等几十位农民代表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10余万元购粮款(支票),感激地说道。

  2015年麦收后,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位农民把辛苦打下的小麦先后卖给了孙召镇王岗村村民刘某、侯某夫妻二人,刘某、侯某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就给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位农民出具了欠条。后来,王某等212位农民多次找刘某夫妻二人催要小麦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将刘某、侯某起诉至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侯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小麦款共计1123555元。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侯某拒不履行判决,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刘某、侯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二人的家庭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侯某在新蔡县孙召镇有面临拆迁的房屋、大棚及土地可供执行,遂依法作出裁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后上述查封的房屋、大棚及土地被孙召镇政府拆迁、征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进行扣留。案外人刘某某(与刘某系兄弟关系)、曹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了属于他们二人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合议庭审查后,裁定驳回了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不服,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时王某、冯某、李某等212人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外人刘某某、曹某对上述110余万元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判决案外人刘某某、曹某对上述债务与被执行人刘某、侯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案外人刘某某、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执行人员及时提取被执行人在孙召镇财政所的拆迁补偿款,并第一时间将执行款如数发放到212位农民手中。

  (映象网驻马店频道新闻热线:0396--3599908,传稿邮箱yxwzmdpd@163.com。)


文章关键词:河南新蔡法院 212位农民 110余万元 卖粮款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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