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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人担保被执行 满脸懊悔来履行

2020-05-2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见习记者 王东红 通讯员 李凯 蔡润洋)“我因买门与张某相识,因为我是教师,他让我为他贷款做担保,买门时感觉他挺讲信用,同时他承诺会按时还款,便为他做了担保。这笔贷款一分钱也没到我手中,我没想到替人担保,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5月8日,出于信任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被执行人卫某在执行干警与当地村委多次释法明理、沟通劝导下,满脸懊悔地交纳了剩余的执行款。

2018年,张某、田某因进门业务需要,与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张某、田某系夫妻,卫某、盛某提供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事后,张某、田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经原告某银行多次催要,张某、田某仍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付息义务,遂起诉至法院。平舆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田某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88954.08元及逾期利息、罚息1543.28元,共计90497元,卫某、盛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四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立案执行后,平舆法院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四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某、卫某名下不足额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田某、盛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下乡寻找四位被执行人,其中,张某、田某躲避执行。盛某为80后,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卫某是某村小学教师,刚开始对于为他人担保,自己没拿一分钱却要还款,表示不理解,于是,执行干警与当地村委耐心与卫某进行沟通,向其辨法析理,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卫某同意履行判决义务,并主动交纳了剩余的执行款,至此,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圆满执行完毕。

《担保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若合同中具有类似“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保证人偿还”的内容,仅在因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使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完全主张之时,才可对保证人主张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否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文章关键词:​替人 担保 被执行 责编: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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