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驻无罚决字[2019] 第03号当事人:遂平县玉龙天成小区4号楼16楼楼顶非法电台设置人。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3日在遂平县玉龙天成小区增自设置使用频点为105. 7MHz无线电发射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1、2019年12月13日在遂平县玉龙天成小区现场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证据2、2019 年12月13日所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3、2019年12月13日先行登记保存无线电发射设备。证据4、2019年12月13日遂平县玉龙天成小区现场保存的频谱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鉴于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器立案调查。
豫工信驻无罚登存通字(2019)第03号遂平县玉龙天城小区4号楼16楼楼顶非法电台设置人:你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