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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司法局杨庄户司法所:设备租赁起矛盾 人民调解止纠纷

2023-01-16 15:27:0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李雪丽)刘某等人是驻马店市某县秸秆再加工团队,拥有大型秸秆加工设备,负责将秸秆打包粉碎再加工后销售给养殖户。近期,刘某等人为王某加工秸秆并负责销售,加工期间发现王某的秸秆因为保存问题受潮变质,秸秆加工效率低,环境恶劣,加工后的产品难以销售出去,便决定不再给王某加工秸秆,计划带着加工设备离开,遭到王某的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等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刘某同意将秸秆加工设备租赁给王某自行加工,但双方因为设备租赁合同的问题无法一致意见。2022110日,杨庄户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杨庄户乡派出所委托调解王某与刘某之间的秸秆加工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与派出所对接,并开展案件的调查工作。这一套设备包含滚筒筛1件、揉丝机1件、压块机(华奥)1件、输送带2件,全新市面价值约为15万元。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后,调解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室开展“面对面”的调解。

首先调解员针对租赁费、租赁期限、押金等与双方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对此无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若设备丢失毁损如何赔偿的问题。刘某表示,该套设备价值不菲,王某草场又属于易燃场所,租赁期间很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若造成机器设备毁损、灭失,造成员工受伤,谁负责?了解到刘某的顾虑,调解员告诉刘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表示该设备目前市价15万元,若毁损、灭失,王某须赔偿15万元。王某表示15万元价格过高,该设备并非全新设备,有折旧,不应将该价格设置过高,并且自己在使用过程中肯定会爱护该设备。针对双方的争议,调解员,积极与双方沟通最终将该设备定价为11万元。同时王某表示在使用设备期间,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王某负责,与刘某等人无关。

同时,刘某要求王某不得私自开工,在开工之前需要提前告知,双方表示同意。至此,王某与刘某将该大型设备租赁的合同细则谈拢,双方同意签订调解协议,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

文章关键词:新蔡县,司法局,人民调解 责编: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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