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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可落户入学

2017-08-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人民网资料图片。(伍振国 /摄)

  人民网北京8月14日电 今日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的意见征求情况。

  在8月3日-10日的一周时间内,北京市住建委共收到社会各界就《办法》和《导则》的反馈意见2788条,其中《导则》反馈意见58条。北京市住建委评论称,北京市拟将推出的共有产权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共有产权房的制度和建设导则总体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家庭

  在反馈意见中,群众提出《办法》意见中,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针对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问题,群众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北京市住建委针对群众反馈意见表示,下一步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以“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明确为“在北京无住房转出记录”

  北京市住建委明确表示,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而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北京市住建委将采纳部分群众意见,“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并将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东西城户籍与工作所在区家庭享同等待遇

  针对意见征集中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问题,住建委表示,《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同时,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共有产权房最大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而《导则》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北京市住建委回应称,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北京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采纳合理反馈意见,并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

  附: 关于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2017年8月3日至8月10日,我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法》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三是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二、关于《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综上,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增加百姓的获得感。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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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共有产权 办法 建委 住房管理 房地产市场调控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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