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资料图片。(伍振国 /摄)
人民网北京8月14日电 今日下午,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的意见征求情况。
在8月3日-10日的一周时间内,北京市住建委共收到社会各界就《办法》和《导则》的反馈意见2788条,其中《导则》反馈意见58条。北京市住建委评论称,北京市拟将推出的共有产权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共有产权房的制度和建设导则总体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家庭
在反馈意见中,群众提出《办法》意见中,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针对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问题,群众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北京市住建委针对群众反馈意见表示,下一步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以“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明确为“在北京无住房转出记录”
北京市住建委明确表示,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而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北京市住建委将采纳部分群众意见,“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并将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东西城户籍与工作所在区家庭享同等待遇
针对意见征集中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问题,住建委表示,《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同时,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共有产权房最大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而《导则》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北京市住建委回应称,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北京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北京市住建委表示采纳合理反馈意见,并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
附: 关于对《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2017年8月3日至8月10日,我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就《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办法》和《导则》受到广大群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截至8月10日6时整,针对《办法》反馈意见共收到2730条,其中邮件2694封、传真36件;针对《导则》反馈意见共收到58条。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本市共有产权制度和建设导则表示支持和赞同,认为是我市完善符合首都特色的基本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健康运行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反馈意见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逐条回复如下:
一、关于《办法》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单身申请家庭年龄、离婚限制年限、住房转出记录、东西城房源以及能否落户、入学等方面。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有群众反映30岁年龄限制过高,同时也有群众赞成,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应优先保障家庭结构稳定且人口较多的家庭。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据此,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对于离婚人员申请问题,我委已在《办法》中明确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目的是聚焦无房刚需家庭首次购房需求,符合回归自住属性、杜绝投资投机需求。同时,采纳部分群众提出应将“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的意见建议,在《办法》中予以修改。
三是关于东、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建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落户、入学等事宜。
二、关于《导则》具体意见建议的反馈情况
群众提出的意见多集中在共有产权住房品质、面积套型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等方面。
针对社区内应实现无障碍出行,出入小区、公共场所应有符合规定的坡道,能满足乘坐轮椅自行出行,提供更适合残障人士的户型和装修方案;在装修施工中采用BIM技术,提高施工效率等合理化建议等均采纳,并将完善到《导则》中。
针对面积套型标准等问题,有群众反映应增加小套型的比例,多建一居室,也有群众反映考虑父母、未成年子女一起居住,应改为套型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导则》已明确提出设计充分考虑两孩及适老性要求,以多居室为主;同时考虑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的要求,结合我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共有产权住房严格控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住房梯度消费,满足不同人群住房需求。
综上,经认真研究,我们采纳了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办法》和《导则》进行了修改,或在后续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保障措施时予以采纳吸收。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切实增加百姓的获得感。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伍振国)
8月3日晚间,北京市住建委对外宣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出共有产权房屋,再次引发热议。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利于抑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有利于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有利于进一步平抑房地产价格。
题:北京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探索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 此次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准入条件更加严格,聚焦无房家庭首次购房需求,有利于解决住房民生问题,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周口经济开发区党委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力度不够,区委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党的议事规则执行不严,基层党组织管理不规范。周口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田林表示: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客观中肯、全面深刻,我们诚恳接受、照单全收。
8月9日下午,开封市儿童医院举办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专题培训。院长黄蔚茹作为该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亲自授课,常务副院长张曦主持本次会议。
8月9日下午,开封市儿童医院举办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专题培训。
摘要
8月9日,郑报融媒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自河南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来,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共有120万人持有居住证,其中新制发居住证13.8万余张。目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公共服务和便利已经在我省公安机关全面落实。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这些部门在视察中透露不少和民生密切相关的消息,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根据《河南商报》报道,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其实在《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初草案中,就有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减轻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近日,我市出台了《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职工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减轻患有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负担,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保待遇,近日,焦作市出台了《焦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的病种、用药范围及化验、检查和治疗范围实行统一,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分别由原来的21种和10种调整为24种。同时,参保患者申报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地点和方式也有所改变。据悉,该《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
8月6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该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该《办法》将城镇职工和原城镇居民的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分别由原来的21种和10种调整为24种,涵盖了城镇职工、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所有重症慢性病的病种。据悉,重症慢性病患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个人发现自己或单位受到党员和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处理。经调查认定确属党员或公职人员侮辱、诽谤、诬陷他人行为的,应当依据调查核实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日晚10时许,几位市民合力将井盖重新虚掩至窨井上,并找来树枝等物品插在井口醒目位置,提醒过往路人。截至发稿时,该窨井的归属仍未查清,井盖表面的树枝等警示物也被移除,这个窨井随时有可能再次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