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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被判赔偿

2017-06-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驻马店讯(杨晓 王东红 刘晓君 王磊)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曹某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万余元。

被告曹某经营一家超市,于2016年7月份在其超市安装一楼至二楼之间的自动人行道,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超市电梯产生缺齿情况,曹某未在电梯处粘贴警示标志,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看护。2017年元月朱某带其外孙女李某(3岁)到曹某所经营的超市购买商品,期间朱某自行寻找超市经理商量有关事宜,致使李某脱离其看护,自行走向超市上行电梯,导致手指被电梯夹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手环小指开放性外伤,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曹某经营超市,未在电梯处粘贴警示标志,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电梯进行看护,致使原告李某独自乘坐电梯时,没有被及时发现,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事故50%的责任。李某随其家属在购物过程中,因家属看护不力致使原告自行走上超市运行中的电梯而受伤,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根据以上责任划分,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 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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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安全 保障 义务 超市 赔偿 责编:高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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