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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1-31 17:12:3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时慧洁 朱可萱)当今社会,车越来越多,车位却实在有限。当车辆未停在车位上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买单呢?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建筑物外墙脱落造成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小浩(化名)系西平县某小区住户,A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9月5日晚,小浩将车停于小区1号楼下,次日一早去开车却发现车辆被损毁,现场留有坠落物,1号楼外墙面有脱落痕迹,遂报警处理。后小浩维修车辆花费6000元,在此期间小浩多次通过电话、信息与A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赔偿事宜,A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小浩遂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A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庭时辩称,对小浩车辆是否在小区门外路上被砸存异;小浩违规停车,停放位置并非小区服务范围之内;公司已多次检查外墙墙面,并在外墙上张贴禁止停车标识;公司也已做到服务告知义务,在此案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发当天,该小区已无车位可用。小浩因无处停放车辆,将车辆停于小区门口西侧门面房商铺前。小浩停放车辆的小区1号楼下贴有禁停车辆标识。A物业管理公司曾于2021年7月对小区外墙检查。

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筑物外墙脱落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A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小区1号楼作为管理范围之内的建筑物,其外墙砖体脱落造成小浩车辆受损,A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浩所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A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提供有其2021年7月检查外墙的证据证明其履行管理职责,但该检查行为距离案涉事由发生已超过1年,也未提供此后期间外墙维护、修护的证据,故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小浩的车辆停放于小区门面房的商铺前,商铺前贴有禁停标识,但该标识并不全是为了避免车辆受损,而是为了门面房商铺的经营方便,然小浩将车辆停在此处受损,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适当减轻A物业管理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双方各自行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损害后果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定A物业管理公司承担80%即4800元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A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建筑物的外墙等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业主将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外墙等共有部分有定期维护义务。

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谨慎注意车辆保护不受侵害义务,否则将车辆停放在没有允许停车标识的地方、对车辆保管不善等造成损失,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

文章关键词:西平县,人民法院,赔偿纠纷案 责编: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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