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管鹏飞 吴梦丽)新蔡县陈店镇村民刘某女儿在李某开办的学校就读,夜晚就寝时,刘某的女儿突发意外昏倒在床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要求学校进行赔偿。但学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且为其女儿购买了校园责任保险,因此不同意由学校赔付,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就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共识,李某便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委会依法受理纠纷后,及时与派出所民警对接。调解员通过多渠道多角度了解,找到了矛盾纠纷的症结,随即便以此为突破口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调解员运用技巧、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普法析理。经过多渠道多角度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得以成功化解,调解员和人民警察运用“情理法调解法”,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调解技巧,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疏导,降低心理预期,逐步缩小赔偿金额的差距。调解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赢得了双方的信任,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普法,这在建立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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