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时慧洁)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争议的常见问题主要在实际施工人、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给付义务责任方等的认定上。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标的额较大,又常涉及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且案情多涉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所以该类案件能否公正高效处理,对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都有着重要意义。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此案例集合了上述常见问题,透过该案例,希望读者如遇到或将遇到此类纠纷,能更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规范自身行为。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张某借用A建设公司建筑资质,以该公司名义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房地产公司将西平县某小区共4栋楼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发包给张某施工。次月,张某授权吴某与范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其中2栋楼的消防工程部分交由范某施工,工程安装总费用共计25万元,该合同甲方处盖有A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2018年2月,张某支付范某工程款10万元,并向范某出具欠条承诺2018年3月20日结清剩余工程款14万元。后张某未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范某于2022年向本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工程款10万元,并吴某、A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张某称剩余工程款应双方对账后结算赔偿;吴某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A建设公司称工地工程已结束多年,公司不欠工程款,且未与范某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张某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即A建设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并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范某,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张某于2018年2月向范某出具欠条认可下欠工程款14万元未付,后张某已向范某给付6.5万元,故范某要求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院支持张某归还剩余款项7.5万元。吴某受张某委托与范某签订合同,并非合同相对方;范某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知张某为实际施工人仍与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故范某要求吴某、A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
在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主张,仅在实际施工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除外。
而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表见代理时,不仅审查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审查相对人在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审判实践中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对人常是包工头,应当了解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乱象,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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