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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2022-12-09 14:50:3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朱可萱)短视频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令人们表达自我和获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因意气之争便将恶言恶语、公开诋毁发布到抖音账号上,令众人围观,这是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西平县人民法院便审结这么一宗名誉权纠纷案件。

夏某、杜某均系某短视频软件用户,二人曾分别与“某大哥”系网络好友,“某大哥”曾将其个人短视频软件账号密码告知杜某。2021年4月,杜某登录“某大哥”短视频软件账号时,发现夏某在发给“某大哥”的私信中有暧昧言语,且有对杜某进行人格诋毁的言语。之后,夏某、杜某二人长期多次通过某短视频软件及手机短信相互谩骂,其中包含大量污言秽语。2021年12月,杜某将夏某与“某大哥”的部分短视频软件私信记录发布在个人短视频软件账号上予以公开。夏某发现后,起诉杜某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将发布在短视频软件上的相关侮辱诽谤内容删除,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杜某在获知夏某起诉后,对杜某进行反诉,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删除其在网络媒介中对其侮辱诽谤的内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短视频软件作为新兴网络社交平台,具有公开性、广泛性、互动性的特征,若在其上发布不当言论势必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民事主体造成影响,系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夏某在其发给“某大哥”的信息中对杜某进行诋毁,二人继而在某短视频软件及手机短信中相互谩骂,杜某又将夏某发送给“某大哥”的信息公开在某短视频软件平台,均对对方的人格造成侵害,应当各自在其某短视频软件平台上为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对于双方曾发布的网络侵权内容,应当予以删除,双方并未明确对方尚存在具体哪些网络侵权内容,故对双方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删除网络媒介中侮辱诽谤内容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均有过错,对双方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某短视频软件账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向原告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夏某的名誉;反诉被告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注册的某短视频软件账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向反诉原告杜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反诉原告杜某的名誉。

法官提醒:大数据时代,各种自媒体应运而生,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随之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其中,如何强化对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的保护,值得人们深思。作为民事主体权益人,在自媒体发布个人言论时,务必慎之又慎,如果仅凭内心率性而为,那么一旦逾越了法律边界,必然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

文章关键词:西平县,人民法院,纠纷案件 责编: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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