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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22-11-17 15:18:22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时慧洁)“当你发现自己账户突然多了一笔‘天降之财’,你会怎么办?”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人深思。

2021年10月,高某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挤压受伤,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为高某垫付医疗费135000元,按照赔偿比例,某保险公司应当返回王某垫付款108000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时大意,将该垫付款错打给了高某,发现转错后,向高某打电话要求退还,高某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高某应该得到的赔偿款,某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支付给了高某,由于工作失误,某保险公司将本应该支付给王某的款项也支付给了高某,高某取得应支付给王某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某保险公司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要求高某返还不当得利,高某未返还,某保险公司要求从高某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其他法人、自然人汇错款、错汇款,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都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都应当及时归还,拒不返还或将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最后提醒大家,在当今线上支付日益普及的情形下,转账汇款前务必核对收款账户、金额等信息,避免出现因失误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

文章关键词:西平县,法院,纠纷案件 责编: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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