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 冯占华 通讯员 时慧洁)“当你发现自己账户突然多了一笔‘天降之财’,你会怎么办?”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引人深思。
2021年10月,高某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挤压受伤,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与某保险公司赔偿,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为高某垫付医疗费135000元,按照赔偿比例,某保险公司应当返回王某垫付款108000元。判决生效后,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时大意,将该垫付款错打给了高某,发现转错后,向高某打电话要求退还,高某置之不理,某保险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高某应该得到的赔偿款,某保险公司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支付给了高某,由于工作失误,某保险公司将本应该支付给王某的款项也支付给了高某,高某取得应支付给王某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某保险公司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要求高某返还不当得利,高某未返还,某保险公司要求从高某取得不当得利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其他法人、自然人汇错款、错汇款,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都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都应当及时归还,拒不返还或将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最后提醒大家,在当今线上支付日益普及的情形下,转账汇款前务必核对收款账户、金额等信息,避免出现因失误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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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上午,西平县教育局副局长卢胜涛一行到焦庄金刚小学检查指导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校长张慧强陪同检查。
为持续提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2022年以来,西平县蔡寨乡冯老庄村持续推进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11月7日—16日,西平县芦庙中心校所属各小学、幼儿园分别扎实开展了“消防知识进校园”活动。
为积极响应县文明办“四送一助力”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建设,11月15日,西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武斌带领部分民辅警前往嫘祖镇前陈村开展“四送一助力”结对帮创志愿服务活动。
“近年来,我们村委持续给村里80岁以上高龄老人过生日。生日当天,村干部看望老人,与老人唠家常、谈心理,送蛋糕和慰问金。”谈起移风易俗工作,西平县师灵镇师灵村党支部书记李自力说:“通过给高龄老人过生日,带动红白事简办等移风易俗工作深入开展,弘扬了正能量,提升了凝聚力。”
11月16日下午,西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韩亚伟,西平县教育局局长吕建伟、副局长安娟等一行到西平九中调研教育教学工作。
为积极响应西平县教育局党组的号召,进一步推动学校“三大”活动的有序开展,切实解决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2022年11月16日,蔡寨中心校支委会研究决定开展“三大”活动校际间观摩交流活动。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法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线上调解,成功调解八起涉农案件,妥善化解双方的农业生产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织密织牢校园疫情防控网,守护师生健康安全,贯彻落实近期疫情防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11月15日上午,西平县教育局副局长张国安一行到西平县焦庄小学调研指导工作。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所垫付款项18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