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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10-11 18:46:3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讯(河南广电融媒体记者冯占华 通讯员 樊浩强 朱可萱)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李某为驻马店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李某使用人字梯作业时人字梯滑落,从人字梯上掉下来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桡骨骨折,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洁公司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李某受雇于被告某保洁公司,保洁公司应为李某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避免事故的发生,某保洁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期间,对自身的安全防范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自己从人字梯上掉落摔伤,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保洁公司承担70%的责任。核算李某的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保洁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50000元,判决作出后保洁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

在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受伤事故,这些事故发生后,谁该为受伤的员工“买单”?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此类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映象网驻马店新闻热线:0396—3599908,投稿邮箱yxwzmdpd@163.com。映象网“大象陪办”电话18003719699)

文章关键词:西平县,人民法院,案件 责编:黄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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