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邹国宝)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维权案。据悉,2017年12月5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物业管理业主服务合同》,就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费的交纳标准及交纳时间进行了约定。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以小区有违章建筑一直不拆,所购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等为由进行抗辩。
新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的服务费及分摊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分摊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新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因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明显过高,新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定为涉案管理费用的20%为宜。
被告辩称购房后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违章建筑未拆除等问题与本案物业公司无关,该辩解理由新蔡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违约金等共计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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