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徐强)春夏之际,湖边河畔常见有人悠然垂钓。在享受悠闲之乐的同时,也要注意在禁渔区、禁渔期,如果采用了违法的捕捞方式,则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据悉,五月前的一天早上,牛某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饭,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盆和网兜来到了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委内小洪河境内的一处浅滩。网兜是牛某自制的:一根两米长的竹竿,绑上一个长30公分、宽70公分的长方形网兜,网眼约两公分大小。穿上防水服,牛某在浅滩中开始打捞螺蛳,过了半小时,盆中就堆了十几斤螺蛳。牛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就被弥陀寺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了。民警当即制止了其捕捞行为,并责令其将非法捕捞的螺蛳放生。随后牛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了解,牛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且供述自己是为了喂养自家的鸭子,才在两天前开始捕捞螺蛳,总共去了两三次,每次捕捞一二十斤。牛某也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村委也贴有公告,但是他以为少量打捞一点螺蛳应该没事儿,就没有仔细了解公告内容。
根据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0年春季禁渔的通告》,今年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禁渔区域为:全县境内汝河、洪河、大洪河、分洪道等四条大型河道、港道及县城公园库区等天然水域。禁止作业类型: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囊网网目大小为2厘米,该网具属于禁用工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牛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遂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罚金一千元。
螺蛳,属底栖型生物,是湖泊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预防蓝藻爆发、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河湖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繁殖能力不强。禁渔期的规定,正是为了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正所谓“有捕有休,捕休结合”,方能鱼肥虾美,河鲜回归。
新蔡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未经许可非法捕捞螺蛳是违法行为,为了渔业安全生产和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增值水域使用捕捞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是:
(一)三层刺网的内网网目不小于十厘米;
(二)张网的网目不小于九厘米;
(三)囊网的网目不小于八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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