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王志伟)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王某(系肢体残疾人)驾驶客运三轮电动车,与六原告的亲人崔某(年满86周岁)驾驶老年代步三轮电动车在新蔡县电业局南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之后王某驾驶的客运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经司法鉴定为机动车。双方为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6月19日,六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并以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4642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王志伟审判团队受理案件后,通过认真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以案释法说理,耐心疏导调解,使原告明白:对方的电动车虽鉴定为机动车,但该类电动车未纳入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若按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无法律规定,也显示公平;使被告清楚:身体残疾、家庭贫困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自己的驾车过错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合法合情,天经地义。最终新蔡法院成功促成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并于当庭履行清结。
通过公开、公平、高效的庭审,耐心、细致、释法的调解,使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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