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马彬 通讯员 李征光 李琦)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涧头法庭审结一起母亲状告女儿腾房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因多次调解未果,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由原告周某负责管理和使用,被告常某从上述房屋内搬出;原告周某支付被告常某房屋分割款125000元。判决后,涧头法庭联合执行二庭发挥各自优势,顺利将执行款及诉争房屋进行了交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周某今年76岁,膝下有四个闺女,现都已成家立业,常某是四女儿。其老伴于2010年10月过世,后周某便随三女儿生活。老四出嫁后,生活上和婆婆不融洽,外出打工多年,近三个春节都在周某这里过年。2018年春节前,周某原本要建两间平房,因常某说没有房子,并要求和母亲一起建房,以后和母亲一起生活,周某同意。随后,在周某的主持下开始建房。2018年农历正月份下的地基,2018年10月份竣工,建了三间两层半楼房1栋、厨房1间、过道房1间、卫生间1间及院墙,共计花费250000元。房屋建成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周某几次要求常某搬离房屋,常某置之不理。故原告周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常某立即腾房,原告愿意支付被告所出的建房款。
常某辩称,诉争的三间两层半楼房是被告委托原告建的,被告当时要在县城购买房子,母亲让在老家盖房子,房子属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共有物分割纠纷。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原、被告系母女关系,本庭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的对立情绪较深,难以就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民事权益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共同出资建设的三间两层半楼房1栋、厨房1间、过道房1间、卫生间1间及院墙,属原、被告共有,因双方未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原告虽提供了购买建筑材料、建房工钱等多人出具的凭据,但其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均系其个人出资,且从原、被告提供的取款流水来看,数额相差不多,即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各自具体出资的数额,同时双方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故视为等额享有。鉴于被告常某已外嫁到某某县某某乡,其丈夫和小孩的户口均不在涧头乡。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性质又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且考虑到“房随地走”原则,故房屋应由原告周某负责管理和使用,被告常某应搬出该房屋。因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房屋的总价值为250000元,故原告周某应支付被告常某房屋分割款125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承办人考虑到原告周某年龄较大,且双方关系特殊,一旦申请执行,母女感情将会更加对立。再者本案审理前后双方因为家庭矛盾等原因已多次引起治安案件,村委及派出所均调解无关,且公安机关已对常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因为疫情还尚未实际执行。鉴于此,承办人主动汇报,在院领导的有力支持下,涧头法庭与执行二庭一起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按照预定方案圆满完成了此次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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